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建议
刘 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济,对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应该说,此条款对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确实减轻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但是,从社会稳定、和谐角度来看,并不是一剂良药。从实施的7个月来看,此条至少引发了两大问题:
一是,劳动争议案“井喷”现象。由于免费,一些感到委屈的员工可能会为几十元的小额案件要求仲裁;也由于免费,一些用人单位也经常来诉劳动者,要求追讨赔偿。无论是用人单位的数量,还是经济发展条件,海珠区在广州市并不是最多的行政区,但是,该区的劳动争议案的增长速度却高得惊人,去年一年共处理了2700多宗案件,但今年头7个月就开庭审理了1814件案子是去年总量的67%,而且这时候还是淡季,9月份以后,呈现成倍增长态势。面对这些堆积如山的案子,海珠区劳动仲裁办3个仲裁员一个星期要上6天班,每天至少审理5件案,开庭准备工作、调查、写裁决书等就都得在晚上和休息时间。这只是广东省的冰山一角,在深圳、东莞等地,案件增幅远远超过去年同期的2——5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这些案子中,至少有5%是用人单位自诉或反诉的,这在以往是极其少见的。
二是,造就了许多“狮子口大开”现象。一起因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请求标的额竟然高达1600多万元,这样的事在广州市海珠区就有发生;动辄数十万的案子也时有发生。这在以往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以往的仲裁费将逼使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要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等问题,如果标的额1600多万元,仲裁费将超过百万元,能交纳起这笔仲裁费的人恐怕不多。
以上两个问题,我们虽然不能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助长了“滥诉”行为,但可以肯定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激发了当事人不理智维权的行为,为营造和谐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此条款应切合实际酌情修改。
为此,笔者建议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劳动者主张请求的标的额,不超过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标的额的100%的(含100%);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或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追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的。
“除了以上情形外,如果劳动者请求的标的额,超过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标的额的100%时,应该对超出部分实行收费。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实行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制定收费的相关标准。
“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标的额,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结果为准。”
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毕竟刚刚出台实施才7个月时间,现在说去修改,恐怕不切实际。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完全可以在《实施细则》上对“第五十三条”进行补充解释,内容同上。
作者简介
刘靓,男,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民建广东省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改革网顾问。曾分别以“劳顾问”、“法援”等笔名在广东报纸上开辟劳动保障普法专栏《疑难解答》、《以案说法》。
本人博客:http://nfgblaw.vip.bokee.com
联系方式:TEL:13580555798;E-mail:liuliang001-@163.com;QQ:49542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