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作者:刘靓2009-07-0423:23:24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我说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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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初稿)》已起草完成,将在7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争今年第三季度上报省政府,最快年内出台。《规定》一旦通过实施,政府将强制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垫付企业欠薪,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 当全社会都在为《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的即将出台鼓与呼时,笔者却有两大质疑:一是质疑它的保障力。二是质疑它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无论从最终效果,还是在立法依据上,《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都存在着重大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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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欠薪保障规定》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刘靓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已起草完成,将在7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争今年第三季度上报省政府,最快年内出台。《规定》一旦通过实施,政府将强制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垫付企业欠薪。据透露,《规定》的主要思路是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成功经验,结合广东的实际,按照“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通过每年向企业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障金,以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等方式建立欠薪保障金,在发生企业欠薪逃匿并符合一定条件时,用欠薪保障金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

当全社会都在为《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的即将出台鼓与呼时,笔者却有两大质疑:

一是质疑它的保障力。

据了解,《规定》拟采用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按照其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每年每户企业固定收取一次欠薪保障金。同时,按照有限垫付原则,拟规定垫付上限为3个月。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假设东莞某企业连续拖欠员工工资5个月,而该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如果该企业老板欠薪逃匿,那么政府只能按东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70元向每位劳动者垫付3个月工资即2310元,远远低于劳动者的正常工资7500元(5×1500),甚至不到劳动者两个月的正常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至少有3个月“白干”。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根本起不到有效遏制欠薪逃匿行为的作用,反而会助长“欠薪逃匿”行为。因为从以上逻辑来看,弃厂而逃的成本有可能低于支付正常工资的成本,在目前这种经济气候下,任何一个商人都会算这笔账。

二是质疑它的合法性。

据了解,《规定》按照有限垫付原则,拟规定垫付上限为3个月,并拟规定在垫付工资后,由专门工作机构负责通过诉讼、参与企业破产拍卖等途径向逃匿欠薪企业追偿垫付款额,追偿所得归还欠薪保障金。

这一规定,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严重冲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从这一规定来看,《条例》有明确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但这仅仅是“垫付临时生活费”,而不是“垫付工资”。 而《条例》中列明的“追偿”,是指为劳动者追到工资后发还给劳动者,而不是《规定》中的“追偿所得归还欠薪保障金”。

同时,无论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企业欠薪,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足额的工资之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而《规定》拟规定垫付上限为3个月,既没有足额支付,也没有赔偿,显然有悖于法律精神。

综上,无论从最终效果,还是在立法依据上,《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都存在着重大纰漏。幸好,现在准备公布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修改的空间。

愿欠薪保障金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作者:刘靓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nfgblaw.blogchina.com/750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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